江苏专门立法强化公共交通治安管理 禁止霸座等有法可依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立法力图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筑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法治防线,其中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司乘冲突、网约车司机资格审查等热点问题给予了法治回应。
我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面临多重压力
“十三五”以来,我省公共交通事业快速发展。截至目前,江苏已有5个设区市开通运营了26条地铁线路,运营里程达870公里,地铁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的线路、车辆、客流及从业人员等均位居全国前列。“十四五”期间,我省将积极构建多层次、多模式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到2025年,将新建成40个左右综合客运枢纽,县级及以上节点覆盖率达60%,全省将新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200公里以上,总里程达到1000公里以上。
公共交通的迅猛发展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压力。省公安厅内保总队总队长陈玉峰介绍,2010年以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在公交车内的纵火、爆炸、劫持、抢夺行驶中车辆方向盘等刑事案件数十起,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20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就查处了68起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284名;查获易燃易爆物品2.8万余件,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及警械器具985件(把)。全省地铁日均客流量也一直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尤其重大节假日、上下班早晚高峰期间,客流短时间内聚集扎堆,一旦应对不当,极可能引发拥挤踩踏等治安灾害事故。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告诉记者,当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领域进行规制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为缺乏,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散见零星的规定,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管理需求,通过省级层面立法进一步筑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制度防线,显得十分紧迫、非常重要。
对网约车进行特别规定
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立法切口较小,规制的是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交通运输方式。陈玉峰表示,特别是明确将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和出租汽车、班线客运车辆等纳入适用对象和范围,突破了传统公共交通行业的界定划分,填补了我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空白。
此次立法以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乘客、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为最关键着力点,明确了公共交通各类参与者的责任。这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本条例将散落在反恐法、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背景审查、安全检查等义务予以整合、细化,专章规定经营者的治安防范义务,明确经营者在运营中的治安管理义务。
立法重点关注了新业态的治安管理问题,对网约车进行了特别规定。“条例对网约车经营者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实施安全风险预警,对接入平台的订单和发现的异常情况实时监控、跟踪研判、主动处理,对其未履行安全风险预警的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夏正芳说。
立法还强调,经营者要关注重要岗位从业人员身体、心理健康,积极预防事故和极端案件的发生。“因驾乘人员身心异常导致的重大事故不乏先例,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往往较为严重和恶劣。”夏正芳介绍,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公共经营者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开展身体检查、心理疏导,一旦发现有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合从事重要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可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条例对乘客等可能存在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和禁止。
这些被禁止的行为中,除常见的不得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还包括不得抢占、霸占老幼病残孕专座,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不得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等行为,并根据审议意见列入了禁止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陈玉峰介绍,条例还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性骚扰等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确认,保障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能量。”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了公共交通经营者严格保护运营数据的义务。陈玉峰表示,公共交通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汇聚了大量的乘客个人信息、出行信息和交通工具轨迹等静态、动态基础数据。近年来,省外部分地方先后发生在全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网约车司机强奸、抢劫、杀人或乘客跳车致死等重大恶性案件后,一些公共交通经营者在向公安机关提供车辆轨迹、人员信息等数据方面不够快速及时,对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公共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等权益造成了一定阻碍。
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也作出了回应,规定公共交通经营者不仅应当向公安机关等监管部门开放数据、配合工作,而且还要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这些要求均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衔接。
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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